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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暴力强拆的法律责任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8日

暴力强拆的法律责任
《征收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1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
知》中明确写明: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
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
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
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
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
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
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征收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
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
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
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
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
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
此可知享有拆迁权的只有法院,那么凡是其他主体实行的拆迁行为都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轻者违法,重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