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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强制执行申请管辖法院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7日

强制执行申请管辖法院
《征收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赋予强制拆迁权力的执法主体有两个:
有关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我国现行法律只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取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
步明确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
院。
强制执行申请的法院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即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以及地域管辖,即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从级别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法院管辖以
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以房屋征收民事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从地域管辖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因不动产引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房屋征收案件应当属于
不动产纠纷,因此一般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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