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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三、论证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1日

三、论证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
依照国务院2010年10月10日通过的《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29条
意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对每个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都应
当举行听证。政府对每个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都应当告知利
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那么就必须组织
听证。征收补偿方案具有准法律的性质,一旦经由政府通过决定形式
公布,无论是对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具有了约束力,因此对于征收补
偿方案更要经过慎重的论证才能公布。
此外,《征收条例》也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
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那么市、县级人民
政府则应当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被征收
人应当是指所有的被征收人,而不是被征收人代表。对于公众代表如
何产生、听证会如何召开条例没有规定,有待于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予
以明确。
《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论证。有关部门,广义的理解是与实现公共利益有关系的部门
都应当参加。例如对于一个环境保护项目,环保部门肯定应当参加
如果是一个教育项目,那么教育部门则应当参加。狭义的理解,则至少
是立项、土地、规划等部门必须参加。既然是论证,那么在形式上论证
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供政府参考。论证应该从内容和合法性两个方面
进行。首先,方案是否包括被征收房屋认定标准、被征收人确定标准、
补偿方式、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搬迁费支付
标准、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停产停业损失支付标准、签约期限、困难户
保障办法等一系列内容;其次,审查方案制定的依据及方案条款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方案制定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


四、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除了论证,《征收条例》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前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应当以保证公众
能够知晓,如举办座谈会等;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这里的“公
众”,是指不特定的人群,主要包括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律师以及专
家等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


五、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有两种情况:一是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
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修改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补偿方案的修
改情况及时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征求意见的内容、意见
是否采纳采纳的理由、修改的原因等方面。二是举行听证会后的修
改。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在旧城区改建过程中需要对房屋进行征
收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要举行
听证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
案。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业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当前社会的现代性正从古典工
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一风险社会。
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任何的决策和实施都贯穿着一定的风险,征收与群
众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有可能继续陷入强
拆的恶性循环里,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有利于
选择征收成本最低、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小和公共利益最大的方案,为制
定补偿方案提供依据,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评估的主体
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政策的起草、项目的报批、改革的牵头、工作
的实施等都需要有关部门来负责实施,而这些部门正是负责组织重大
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为评
估工作的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二)评估内
根据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要素,主要围
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1)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是否符合国家、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重大决策。
(2)是否符合本省、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各方
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是否考虑了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
(3)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所需的
的持续性。
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且有保障,是否能确保连续
(4)征收项目的拆除施工是否有障碍或安全风险隐患,是否会对周
性和稳定性,时机是否成熟。
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是否会造成周边群众生产、生活较大不方便,拆
(5)征收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如征收补偿方案是否
除工地管理能否符合工地要求。
制定,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补偿资金、安置房
源是否落实,对闲难家庭的综合保障条件是否具备,征收法律政地
传公示是否到位,拆除房屋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备等。
(6)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引起征收片区范围内或周边居民的
满,是否对政策出台前的征收项目产生重大影响,征收补偿是否与区域
内同类项目间存在明显不公平,是否会激化社会矛盾等。
(7)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是否齐全。
任承诺制度、举报制度、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8)征收的相关配套措施是否齐全,如公示制度
接待制度
(9)其他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
(三)评估程序
(1)制定评估方案。由评估主体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信方
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2)组织调査论证。评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将房屋征收决定通过
公告公示、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
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3)确定风险等级。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A、B、C三个
等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A级
人民群众反应较大,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B级;部分人
民群众意见有分歧的,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C级。评估为
A级和B级的,评估主体要制定化解风险的工作预案。
(4)形成评估报告。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中风险
的分析、评估的结论、应对的措施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告由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定,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参考。
(5)集体研究审定。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
等形式集体研究审定。评估主体将评估报告、化解风险工作预案提交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审批,由会议集体研究视情况作出实施
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对已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评估主体要密
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调控风险、化解矛盾,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七、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那么作出征收决定
前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不过,数量较多如何把握又是一个需
要明确的问题。仅以人数的多少作为是否需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是不够的。比如对一个企业厂房的征收中被征收人仅有一个,但其影
响的自然人可能更多。公民的利益要慎重对待,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
同样应当慎重对待。由此,如果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而作出征收
决定前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则是违法的。反之,被征收人数量
不多的项目,也要按照领导干部的分工和职务权限,民主决策。


八、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政府对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有所了解和研
究,在讨论决定征收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公告与进场具,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依法公告,公告一般张贴于征收范围内以
及周围较为醒目的地点,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公告内容应该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实施单位、补偿方案、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然后就可以委托实施单位进场开展工作。
、宣传解释工作:
《征收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因为在房屋征收的同时,国有
土地使用权要同时收回,因此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同样应该做好宣传解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