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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第二节房屋征收的其他附加条件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第二节房屋征收的其他附加条件这里所谓的附加条件是指除以上房屋征收的必要条件之外,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原则上属于地方政府项目,除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外,还应当纳人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并修改。完善旧城区改建直接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相对分散,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征收条例》特别规定,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除要征求公众意见外,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该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并修改方案。3.《征收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具体什么是“数量较多”,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来判定。对于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一个必经程序,但是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是一个必经程序。只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才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个特别程序。对于什么是“数量较多”,条例没有作出量化规定,各地可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量化。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对于政府工作来讲,属于重大决策或者重大问题,综合考虑决策科学民主和稳妥推进工作等因素,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