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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征收前须取得有关项目的预审批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7日

二、须取得有关项目的预审批
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前提是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
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
规划。要求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
《征收条例》第8条虽然界定了“公共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如何
论证。
落实为具体项目则离不开行政规划。只有合理合法的行政规划才能真
正达到规范征收行为保护私有财产的目的。具体而言,对于普通建设
项目要进行规划控制,规划的第一个层次就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长期规划,第二个层次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个层次就是城乡
规划第四个层次是专项规划一般城市专项规划包含了综合交通规
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城
市竖向规划、城市地下设施规划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等。城乡规划报
送审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
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而
对于安居工程和旧城改造的规划,则必须满足第1条中四个层次的要
求同时还要满是地方年度计划控制∈汁划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此外,旧城区改造还要受到旧城改建听证会等控制。当然
这些规划的基础都建立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的
前提之上。
有关法律法规已就制定相关规划过程中如何确保公众参与作出了
明确具体的规定,《征收条例》未再作重复规定,因此,本条仅强调制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