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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制度的完善与监督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6日

五、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制度的完善 关于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条例》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我们认为在 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重点是要有一套配套措施,从各个环节保障征收过 程的公正透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征收实施人员深入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深刻领会条例原意,提高征收实施队伍的整体素质。 (2)核定收费标准。会同物价部门确定一个固定的收费服务标准 不允许协议性收费
 
(3)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设定程序,规范实施行为,实行资金的统 发放,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评估报告等文件材料统一领取过渡费、偿款等费用,防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4)政府作为征收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对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的监督

六、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实施单位在征收部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转委托。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开展的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实施的后果负法律任。

如果在此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有过错的,征收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追偿;如果实施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进行活动造成的后果,由其自己承担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如果在过程中,实施单位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的份额时应该如何解决,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仍然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