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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享有这3大权利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8日

棚户区改造是当下一个较热的名词,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那么,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的当事人,哪些权利是当事人应该享有的?
一、合理的拆迁补偿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但是现在一些地方借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正常的社区进行商业开发,打上了棚户区改造的名义,拆迁补偿也就低了很多。
一些地方灌输棚户区房屋不值钱的想法,给被拆迁人很低的补偿价格,被拆迁人如果不了解法律和国家政策,很可能就稀里糊涂地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实际上房屋的价值不是由政府或者项目来决定的,而是参照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来决定的。
房屋拆迁补偿要包括房屋价格和土地区位价格,安置费,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基本的原则也是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
二、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参与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决定。房屋评估是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程序,一般最终的补偿标准都是建立在评估价格上的,所以评估程序尤为重要。
在一些地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中评估程序黑幕重重,地方上的评估公司受地方政府的干预,评估结果也让被拆迁人难以接受。因此,只要评估结果和房屋的实际价值相差悬殊,被拆迁人一定要充分行使自己的复核和申请重新鉴定等权利。
三、征收补偿方案的参与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拆迁人要及时了解拆迁工作进展,在拆迁的每个环节都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实现。
友情提示大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过程中,如您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对。当您面临拆迁困扰,应选择合法的维权方式,主动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争取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