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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执行标的的相关案例分析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执行标的的相关案例分析
一、能否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如何执行?
在执行的工作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可执行标的如果可以执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执行程序应该如何设计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但应遵循一定的限制条件和合法程序。
二、 相关判例介绍
——某、某等十一人申请执行xx市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案
(一)事实简述
某、某等11人于2000年至2008年在xx市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未签订书面合同。某公司拖欠某、某等11人不同额度的工资共计19.2948万元因此某、某等11人向x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x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决要求某公司分别向某、某等11人支付所欠工资。但裁决生效后某公司仍未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义务因此某、某等11人向xxxx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执行法官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经执行法官查明某公司已经停产停业但其于2003年7月1日承包了xxxxⅹ镇ⅹ村北原废旧砖厂厂地承包年限为50年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执行标的物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执行法官在查阅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法律对执行标的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该块土地的农业用途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保障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前提下可以被法院执行且以执行为流转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剩余的土地承包期限。因此执行法官决定执行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执行中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同意将其对xxxxxx村北原废旧砖厂厂地享有的截止到2052年6月30日的土地承包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进行拍卖。执行法官也将该案情况告知x村委会x村委会表示同意。执行法官将拍卖公告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公示并委托xx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xxxxxx村北原废旧砖厂厂地剩余年限土地承包权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确定估价对象于估计期日2009年10月29日剩余年限土地承包权的市场价值的估价为47.83万元。xxx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依法委托金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某公司对xxxxx镇ⅹ村北原废旧砖厂厂地享有的截止到2052年6月30日的土地承包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2010年6月25日齐某以4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xx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被执行人xx市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对xxxxxⅹ村北原废旧砖厂厂地享有的截止到2052年6月30日的土地承包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齐某享有该土地的土地承包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齐某时转移。”在齐某如期支付了对价后执行法官将案款全部发还给某、某等11人,陈某、某等11人申请执行某公司仲裁纠纷11案全部执结。
三、 问题分析
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权抵债就是将义务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采取出租、转包、转让等方式由债权人从中获取承包权的收益而实现其债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法律基础和现实意义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标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该是财物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可见财物和行为都是强制执行的标的。在对财产类执行标的的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任何有金钱价值的物品或权利。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可以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标的的范围
2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执行标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采取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土地承包经营效益得以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从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执行标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一位法学家曾说过“强制执行的终极目的在于衡量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情形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充分、迅速地得到实现。”拉丁法谚“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在“执行难”的大环境下执行措施穷尽原则使得执行机构负有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执行标的就是拓宽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渠道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执行标的的限制条件
在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限制条件
1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我国农用土地管理制度要求要保持承包地农业用途非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我国人口居世界第一位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三位但耕地面积却与之不匹配养活十几亿人仍是首要问题保护耕地已是当务之急。因此在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地应当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①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可见人民法院在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需确保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
2应为被执行人保留其生活必需的口粮田。《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维持其生产生活必需的财产不能执需品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既是农民生产经营的基本生产资料,同时又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我国农民家庭维持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和主要渠道。因此,为了维护农村的经济和社会稳定,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定要把握如下限度:(1)农户家庭的生产生活经营方式已经超出农户的基本生产经营范畴,其承包经营的收入已经不是用于解决基本的生存与生活条件,而是用于自身的发展,即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2)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流转期限有限原则。《物权法》第126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了不同用途的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期不得随意变更。因此,人民法院执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剩余的土地承包期限。
4保障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的立法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间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在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三)执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程序
1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是否需经发包方同意如果发包方不同意法院能否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那么关于承包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经发包方同意的法律规定能否约束法院的执行行为有的学者认为用强制措施执行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土地的使用权人即发包人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主体即不愿意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承包合同法院用法律手段强行改变合同的主体将承包人改变为申请执行人这是一种强制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原则。但笔者认为该项规定约束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行为仅适用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而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实施的公法行为不受该项规定的限制。强制执行权是国家执行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代表国家行使的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实现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一种权力。因此法院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无须经过村民自治组织即发包方同意。
2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如何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如前所述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意在从根本上保护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的优先权法律未明确规定集体组织成员如何行使。我们认为法院在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为了保障本集体组织成员的优先权应注意以下问题是行使的条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集体组织成员行使优先权的基础是符合同等条件。同等条件主要指与发包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件同等。例如承包期限、价格、承包金给付方式、对土地保护义务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与流转基本无关的如土地种养何物、何时种养、管理方法等都不是同等条件的内容。因此条件同等并不代表绝对等同。
二是行使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并没有规定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流转方拟进行流转时在什么期限内集体组织成员应该行使优先权。我们认为法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如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以书面形式公告通知本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并规定其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如15天)行使优先权。如果有要行使优先权利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应当准予。并要求该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付案件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价随后获取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完成相关的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手续人民法院将对价款给付债权人。如果在期限内无人主张优先权或主张后不能按期支付对价款则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
3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如何办理过户登记是否需要备案
《物权法》第11章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1章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经营权证。所以应当视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登记部门。由于当事人自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户难以独立完成因此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协助当事人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户。管理部门在过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一般会要求出具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因此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制作执行裁定书并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户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在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报发包方备案。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执行标的物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现实意义但其作为执行标的物具有以下限制条件(1)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2)应为被执行人保留其生活必需的口粮田(3)流转期限有限原则(4)保障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需要特别注意的程序有(1)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前发包方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强制转让无须经过其同意(2)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应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以执行为流转方式的情况下应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