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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参考因素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8日
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相关的判例介绍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事实
在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诉称我原系x村村民被告系xxxxxx村农民。2003年我将位于xxxxxx中路x(以下简称x号院)宅院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因被告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故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因所购房屋拆迁获得的建筑面积173平方米的定向回迁安置房
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我与拆迁办签约在前马某起诉在后宅基地已经不是我的了原告起诉主体有误第二由于我之前得了一场大病为了治病筹钱现在涉案的两个回迁房已经以70万元(外加38万元回购款共计108万元)卖给了我女儿李某某回迁房已与我无关第三回迁房中有120平方米是平价房单价是1600元/平方米其余5525平方米是高价经济房是以3200元/平方米买的x镇政府和拆迁办已经知造我不是x村村民才以高价卖给我回迁房第四我因为不是对村民在拆迁的时候未享受到同于本村村民的拆迁补偿款原告现已非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丧失了该村宅基地使用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xxxxx镇x村农民(1988年考学后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告系xxxxxx村农民。2002年农历八月初九被告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x号院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将x号院交付给被告被告依约给付原告购房款46万元。2009年11月23日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xx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xx分中心)xxx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作为拆迁人与作为被拆迁人的被告签订xx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告共获得291875元拆迁补偿款并取得购买位于x村东西两侧按照三定三限三结合方式建设的建筑面积173平方米的定向回迁安置房其中12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16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1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32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被告称其回迁房(夏各庄新城回迁房前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已以108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女儿李某某。现原告以被告非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因所购房屋拆迁获得的建筑面积173平方米的定向回迁安置房”;被告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本院(x)平民初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买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交房验收单选房凭证被告提交的其与李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在案予以证明。
(二)争议焦点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一被告双方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第二涉案回迁安置房是否应该返还给原告
(三)裁判理由
1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农村私有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亦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该村宅基地使用权。因被告李某非夏各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亦不能通过交易取得该村农村房屋所有权故其与原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属无效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涉案回迁安置房的诉讼请求。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公民应在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从事民事活动其取得民事利益应以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限。原告现亦非夏各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能取得该村宅基地使用权且原告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取得夏各庄新城回迁房前营南小区x号楼x单元号xx号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四)判决结果
2013年7月11日北京方平谷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确认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9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及参考因素
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予考量的因素
在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无论判决合同是否有效都将对双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判决合同无效虽然可以发挥司法应有的导向作用保障农村房屋尽量发挥其特有的社会保障作用但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也易引发不稳定因素。而且确认合同无效后通常难以补偿买受人的相关损失这与不能因违约而受益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政策因素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利益衡平等社会效果因素还要考虑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司法导向与国家法律政策相吻合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惟身份论的倾向而伤害买受人的合法利益。
(二)司法裁判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历史与照顾现实相结合的原则。此案案件是在城乡一体化和社会要素自由高效流通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法律城法规缺失部门监管缺位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驱动是引发此类纠纷的直接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客观看待上述历史背景既要考虑到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的现实亦应考虑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既要保障出让方的基本利益同样不能以牺牲买受人的利益为代价
2坚持个案分析与综合衡平相结合的原则。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农村房屋买卖的交易主体的不同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及政策各不相同应当区别对待。在确认合同无效后还要妥善处理损失赔偿问题避免当事人利益失衡在此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房屋装修改建拆迁房价变动等因素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得利益与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差价造成的损失。对于买受人已翻建扩建房屋的应当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三)合同无效的后续考量因素兼顾当事人利益的衡平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一旦确认合同无效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处理无效转让行为合理认定当事人责任均衡保护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要妥善处理涉及过错比例认定财产返还范围赔偿损失范围及利益分配四个基本问题。
1关于过错比例的分配问题。由于此类纠纷的诱因大多在于土地增值亦或土地及房屋征用与拆迁将获得补偿安置出卖人受利益驱动等因素法官在裁判时应视买卖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任比例不宜采取固定的责任区分标准。但为限制自由裁量权后具体参考以下因素一是交易时间国务院于1999年5月6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出台前买受人主观过错相对较小二是购房目的自住与投资购房的过错比例应有所区别自住相比投资的购房者的责任相对较小。
2关于财产还返范围的问题。一般而言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卖方应当返还卖受人购房款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返还房屋。如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者增建建筑物其对该添附物享有权益但该添附物附于出卖人的房屋之上而难以剥离的情形下买受人将添附物随原物一起返还出卖人出卖人应将添附物价值补偿给买受人。
3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问题。买受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范围如何认定争议较大。有人主张买受方的损失大多为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两项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是指合同无效必然导致买受人丧失与其他人另订合同的机会结果是买受人无法享有因房屋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增值利益。实践中已经开始采用信赖利益作为判决出售方赔偿损失的理论依据。另外从上述观点还可以看出买受方的损失主要是房屋增值利益这种增值利益主要表现为土地的补偿。
4关于拆迁补偿利益分配的问题。涉及征地拆迁而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在此类纠纷中不占少数农村房屋被征收后一般有两种补偿方式即调产安置与货币补偿由于各地具体补偿标准不同农村房屋的产权人常因补偿方式不同而获利差别明显。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时一般有三种补偿模式一是仅对房屋进行补偿二是对房屋和土地分别补偿三是不区分房屋和土地确定定的方案进行补偿其中第二种模式涉及了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与特定身份有密切关系。第一三种模式下对双方损失标准参照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确定对于第二种模式由于拆迁补偿是针对土地的补偿与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相关联建议该部分补偿费用应由出卖人享有。在货币补偿形态出卖人在取得安置补偿款后应将其中的大部分直接赔偿给买受人在调产安置形态可以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由双方合理分配并确定安置房归一方所有取得安置房的一方按前述损害赔偿模式原则由法院确定分配比例向另一方找付差价。
判例评析
(一)基于身份识别的概括无效及矫正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但是法院应当谨慎判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宜轻率仅以身份标准判定合同效力应综合考虑交易主体身份的现状及转化的可能性交易客体的性质及用途等矫正因素具体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涉诉房屋及土地性质变更的情形。宅基地因征收转为国有土地无效认定之障碍消除应认定有效。出卖人由农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宅基地因土地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宅基地性质发生变化此类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2买受人身份变迁及身份混同的情形。199年《土地管法》修订之前农村村民将房屋已转让给回乡落户的离体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非转农为集体经组织成员身份买受人虽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其配偶或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成成员且在购买房屋时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也为共同居住的村集体经济组组同意其购买合同内容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家庭共同购买的以上情形应按有效处理。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通常是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的无奈之举由于法律原则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如果仅依据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通常会降低当事人对说理的信服度因此在适用上述原则时应尽量谨慎。在合同效力的评判这个问题上既然依据现行规定可确认合同违法无效应尽量避免司法裁量权之行使牺牲法律的安全性不宜仅以民法诚信原则去肯定维持合同之效力。若房屋出卖方利用现行规范对合同的否定评价达到其恶意反悔逐利的目的可在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分配的裁量上及其无效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价值取向以矫正合同效力现行评价规则的适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买受方道义失助和利益失衡问题。
(三)合同效力与财产返还的分别处理
在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情况下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后就要处理后续的财产返还问题买受人要向出让方返还房屋出让方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相关补偿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对以上两个诉讼请求进行分别处理即在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同时出于买受人已经将涉案房屋转让新的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而返还不能出让方与买受人主体身份非与农而造成不宜再向出让方返还房屋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考量即使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也可基于上述原因而判决不予返还这既维护了既有的稳定秩序也不违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政策的有关精神也在司法裁判角度宣示了法官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行为的态度起到了应有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