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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及事实上经营人变更的性质认定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0日
一、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认定有关的判例介绍
——x与徐xx、北京市平谷区x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
案件事实
在原告纪x诉被告徐xx、北京市平谷区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纪x诉称:1999年村委会发包村南土地,徐xx通过抓阄方式取得位于北京市平谷区xx村南大善39号承包地(以下简称涉案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与村委会签订果树承包合同,期限30年。徐xx承包涉案承包地后,通过袁xx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种植的树苗所有权以2300元转让给纪x。纪x委托袁xx到村委会办理转让手续,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谁来办手续就写谁的名字,于是在原承包合同承包负责人处写上袁xx的名字,并由袁xx按上手印,完成转让手续。合同一式两份,一份村委会留档,另一份由袁xx转交纪x。纪x通过袁xx给付徐xx2300元,自2000年3月起开始经营涉案承包地,平整土地栽种树苗,且一直交纳承包费,故起诉要求确认纪x对涉案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自2000年至2029年10月1日。
被告徐xx称只是将涉案承包地交由纪x代耕代种,口头约定期限10年,10年内收益归纪x所有,承包费由纪x交纳,10年后徐xx可无偿收回。徐xx收取纪x给付的2300元是桃树苗钱及人工费,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徐xx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经村委会同意可以在本村内流转土地,但必须签订协议书方可生效。徐xx与纪x未签订协议,纪x也不是西鹿角村村民,故双方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属于徐xx
被告村委会辩称,认可徐xx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认可自2010年起一直是纪x交纳承包费。徐xx交纳第一年承包费后,村委会将合同交付给徐xx。合同约定徐xx在合同期内经村委会同意可以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签订协议书方可生效。纪x与徐xx对涉案承包地是怎么约定的村委会不知情,但纪与徐xx未签订协议,纪x与村委会也未签订协议,故村委会不认可纪x对涉案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村委会发包村南土地,徐xx通过抓阄抓得涉案地。徐xx栽种桃树苗后不久,纪x2000年3月通过袁xx给付徐xx2300元并开始经营涉案承包地至今,自2000年起至2013年止始终交着承包费。村委会于2013年4月7日为纪x出具证明,证明纪x2000年该村种在的桃地,村委会留存的合同上有袁xx的签名和手印,没有纪x的签名。2007年8月纪x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北京纪x采摘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中载明的经营场所是涉案承包地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在证明处“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的房屋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字样右下方盖章并签字。
争议焦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xx是否将涉案承包地转让给了纪x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主张涉案承包地已经构成转包,理由为:一是纪x通过袁xx夫妇给付徐xx涉案承包地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种植的树苗所有权转让费2300元。二是合同上有袁xx的签字,是因纪x委托袁xx到村委会办理转让手续,当时提出写纪x的名字,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谁来办手续就写谁的名字,因袁xx不会要纪x的地,于是工作人员在原承包合同承包负责人处写上袁x的名字,并由袁xx按上手印,完成转让手续。三是自2000年3月起,纪x开始经营涉案承包地,重新平整土地,购买并栽种了树苗,每年亦有栽种新的树苗四是2000年3月至今,涉案承包地一直由纪x经营,承包费亦是以纪x的名义向村委会交纳,村委会发放给承包户的农药、化肥也都通知纪x领取。五是2007年8月1日,纪x到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村委会在经营场所证明上盖章确认同意将涉案承包地给纪x使用,纪x领取
了执照,并于2011年换领了新照。六是2013年前徐xx从未找过纪x要求收回涉案承包地。2013年春,因涉案承包地在洵河综合治理范围内,涉及占地,徐xx想强行要回。
被告徐xx辩称只是将涉案承包地交由纪x代耕代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属于徐xx。理由为:一是徐xx抓得涉案承包地后向村委会交纳了1999年的承包费,领取了果树承包合同,购买并栽种了桃树苗。后因无力经营,将涉案承包地交由纪x代耕代种,口头约定期限10年,10年内收益归纪x所有,承包费由纪交纳,10年后徐xx可以无偿收回。二是徐xx收取纪x给付的2300元是桃树苗钱及人工费,并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纪。三是徐xx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徐xx在合同期内经村委会同意可以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签订协议书方可生效,徐x与纪x未签订协议,纪x也非西鹿角村村民,故纪x与徐之间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是纪x之所以持有承包合同,是因纪x需要依据合同到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五是徐xx2011年春天开始多次找到纪x要求收回承包地均被拒绝。被告村委会辩称,合同约定徐xx在合同期内经村委会同意可以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签订协议书方可生效。纪x与徐x对涉案承包地是怎么约定的村委会不知情,但纪x与徐xx未签订协议,纪x与村委会也未签订协议,故村委会不认可纪x对涉案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村委会之所以收取纪x交纳的承包费,是因为只要拿着合同交承包费村委会不管是谁都会收取。
(三)审判经过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纪x与徐xx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足以证明的相应证据,故对双方所称均不予确认。《果树承包合同》约定,经村委会同意可以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签订协议书方可生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书,但根据原告给付被告2300元、缴纳承包费并经营至今、村委会为原告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登记的经营场所证明,能够认定徐xx将涉案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交付给纪x,且x村委会对此知情。
1、是否经过村委会同意。
一是涉案承包地自2000年3月起由纪x经营管理,承包费亦以纪x的名义向x村委会交纳,村委会为纪x出具相应的收据及交纳承包费证明。二是纪x2007年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登记的经营场所是涉案承包地,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在纪x向工商部门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上盖章并签字表示同意将涉案承包地提供给纪x使用。三是村委会备案的承包合同承包负责人处徐x名字的后面亦写有袁xx的名字及按有手印。根据上述事实能够认定徐xx将涉案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交付给纪x,且x村委会对此知情。
2、关于2300元的性质。
xx将涉案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交付给纪x,收取了纪x给付的2300元,对该2300元,纪x诉称包括树苗钱和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徐xx辩称是树苗钱和人工费,同时称收取2300元并不是将树苗卖给纪x,因为果树的寿命也就十四五年,纪x经营期间的收益都归纪x所有,故向纪x收取相应的费用,如收回承包地后果树不需要更换,就由徐xx继续经营。因徐xx对其辩称未提供足以证明的相应证据,且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表示纪x给付的2300元包括树苗钱及人工费,故本院确认xx将涉案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交付给纪x,纪x已对承包地上的树木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3、关于交付给纪x使用的期限问题。
根据庭审陈述及证据,虽然能够认定徐x将涉案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给纪x,但无证据证明期限至徐xx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之日,故对纪x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承包地享有至2029年10月1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及其依据
法院认为,纪x与徐xx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足以证明的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双方所称均不予确认。涉案承包地自2000年3月起由纪x经营管理,承包费亦以纪x的名义向村委会交纳至今。纪x2007年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登记的经营场所是涉案承包地,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在纪x向工商部门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上盖章并签字表示同意将涉案承包地提供给纪x使用,该行为是职务行为。且村委会备案的合同承包负责人处徐xx名字的后面亦写有袁xx的名字及按有手印。根据上述事实,能认定徐xx将涉案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交付给纪x,且x村委会对此知情。徐xx将涉案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交付给纪x,收取了纪x给付的2300元,故本院确认徐xx将涉案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交付给纪x,纪x已对承包地上的树木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双方均认可纪x已经营涉案承包地至今,根据双方所述,现涉案承包地涉及洵河综合治理占地,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因涉案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虽然本院对纪x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承包地享有至2029年10月1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现阶段,涉案承包地仍由纪x经营,徐xx若主张收回承包经营权,应通过合法途径并按承包地现有地上物向纪x支付相应的费用。
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纪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纪x负担(已交纳)。
二、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适用研究
(一)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分类
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方式做出了规定,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五种方式。其中规定转让是指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除此之外,法律未规定其他流转方式。本案中,徐××主张只是将涉案地块交给纪x代耕代种,代耕代种与转包流转属于两不同的性质,相应的法律过后果也不相同,代耕代种并非土地流转的一种方式,所以代耕代种并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论代耕代种多少年,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会转移给代耕代种的人。如果涉及到占地补偿,代耕代种的土地获得的补偿仍归原土地承包经营人,代耕代种者不能获得任何赔偿,如果是转包,则涉及到的补偿问题需看双方约定,一般认为,只要转包的时候支付了相应的地上物对价,则所有的补偿都归受让方所有。
(二)是否可以将农村土地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案中,徐xx称从村委会获得承包地后,将该地交给了纪管理经营,纪x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转包土地,双方约定的只是由纪x代耕代种。纪x认为已经将该土地以转包的方式流转给了纪x,那么能否将本集体土地是否可以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土地承包管理法》第33条第(5)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由此可见,本集体经济所有的农村土地可以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是在同等的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此外,《土地承包法》第48条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履行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仅可以通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通过承包取得,只是承包时应履行严格的村民民主议事程序,一是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二是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都是必要条件,同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但这只是发包程序。本案中,村委会将涉案地块发包给徐xx,因徐xx系本村村民,故无须履行特别的议事程序要求。
将农村土地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无严格的程序要求
将本村土地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根据《土地承包管理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由此可见,村委会发包土地后,承包方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是承包方自己的事,只要是承包方与第三方协商一致即可,不需履行特别的程序村委会也无权进行干涉。
根据《土地承包管理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但在徐xx与村委会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中有袁x的签字,袁xx认可是替纪x办理的手续,只是村委会说谁去办就得写谁的名字,所以没有写纪x的名字。该句话不能等同于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根据该条规定,需具备以下几个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故不能认定双方流转关系成立,也不能认定纪x获得了涉案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既然不能认定纪x获得涉案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纪x在该地上经营十多年,在法律上算什么性质?其有何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地块徐xx承包后,仅交纳了一年的承包费,即将涉案地块交给纪x经营一直至起诉时,纪x在该土地上进行实际管理经营,且一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村委会对此也认可,且认可在2007年纪x办理采摘园营业执照的时候为纪x出具过经营场所证明,证明经营地就是涉案承包地,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纪x确实是在涉案地块经营,且当时给徐xx交付对价2300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已流转给了纪x,但并不能确定是以转包的方式流转的。
流转期限的确定及收回后的补偿问题
既然认定是流转给了纪x,那么流转期限如何判断?纪x要求确认对剩余承包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获得支持?如前所述,如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流转合同,应当包括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直接依据合同判定即可。但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协议,纪x主张已经将剩余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转移给了纪x,徐xx称口头约定只有十年的期限,对此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对双方所述内容均不能确认。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期限进行了约定,故依法推定为无固定的期限,徐随时有权收回承包地。
如徐xx收回土地,是否有权获得补偿。现涉案地块涉及占地补偿,对于补偿归属问题是双方争议的实质。纪x起诉要求确认剩余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成立,占地补偿全部都应归纪x所有。徐xx称双方只是代耕代种的关系,如果其辩解成立,则所有占地补偿都应归徐xx所有。如前所述,现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给纪x,但流转期限是无固定,徐xx可随时收回承包地。因此对于纪x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但因纪x当时受让该涉案地块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十多年来在地上进行种植经营管理,对于地上物补偿应当归纪x所有,徐xx无权要求获得地上物补偿。徐xx如果要求获得补偿还需与纪x另行协商解决
三、判例评析
(一)关于性质认定
如前所述,农业承包合同的转包与代耕代种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对于性质做出不同的认定将会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虽然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但双方均认可涉案地块涉及占地,故纪x实际经营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直接决定后续占地补偿归谁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已构成转包关系,所有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应由原告享有,被告主张只是由原告代耕代种,口头约定期限为十年,现已到期要求收回。因双方对其所述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法院根据查明的现实情况,对徐xx将涉案土地交付给纪×使用这一现状予以确认,但不对性质作出认定,避免了双方矛盾的激化。
(二)关于占地补偿
现在原告主张确认剩余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辩称当时只是口头约定代耕代种十年,现双方对此均无证据提交,故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但这并不影响原告基于占地获得相应补偿,判决同时写明“虽然本院对纪x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承包地享有至2029年10月1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现阶段,涉案承包地仍由纪x经营,徐xx若主张收回承包经营权,应通过合法途径并按承包地现有地上物向纪x支付相应的费用。”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看起来原告败诉,但实际上因原告现在实际经营涉案地块,被告想要收回土地仍需另行支付原告补偿,原告仍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后在二审阶段撤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