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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南京专业不动产律师: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5日
行政赔偿计算标准是国家行政赔偿立法所确立的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准则,是行政侵权的受害人获得实际赔偿的重要前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具体标准是按日文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公民应得的赔偿金等于该公民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拘禁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对受害者给予一次性赔偿。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按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元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货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根据之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