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房屋拆迁院落、空地是否补偿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2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提及院落、空地的补偿问题,那是不是没有法律规定就不予补偿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往往包
括被征收房屋的新旧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等,基本上,所有能够影响征收房屋估价的因素都应当予以考虑。房地产市场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替代原则。该原则要求对房地产的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估价对象处于同一供求范围内,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面积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近似的房产。对于带有院落和空地的房屋应当选择同样带有院落和空地的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参考。在房屋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即占用的土地,还要考虑被征收人拥有的院落和空地。在城市房屋征收中,征收人拆掉房屋的同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使用权,因此,征收人应当对此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