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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南京离婚律师汤圣泉:双方签字后的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10年07月06日
                                                                             热线:18912980758
        离婚协议是双方对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问题、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实践中,通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签字确认,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时,一方反悔,此时另一方能不能要求其必须履行协议内容,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离婚协议不仅涉及财产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人身关系。是否离婚,关系到双方身份关系是否改变。双方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没有依法进行登记,由于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所以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与双方的人身关系紧密相连,离婚没有成就,其他约定当然也无法生效。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只规定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没有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目的是贯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规定精神,倡导重合同,守信用的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在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只是对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并已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作出安排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对离婚协议做实质姓审查。因此,不能根据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认定这类协议当然有效。
      实践中,如果离婚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几种情况,协议当然属于无效。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他人主张该协议处分了双方以外的他人财产,或者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利害关系人提起侵权诉讼,离婚当事人如果以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协议作为抗辩理由时,人民法院即应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效力。

汤圣泉律师,南京专业婚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资深婚姻家庭问题维权专家,江苏婚姻家庭维权网www.ffm110.com站长,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帮助起草离婚协议、进行专业咨询,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执业10多年来,汤律师一直坚持以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作为专业化、专家、品牌化的服务特色,得到当事人的广泛称赞,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江苏电视台、江苏人民广播电台、南京电视台、《扬子晚报》、《现代快报》、《金陵晚报》、《南京晨报》以及网络媒体都给予了广泛报道,被江苏广播电视集团推荐为“百姓最信赖的榜上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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