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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按份共有人房产分割的司法案例简析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0日

基于登记1
  (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95号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9日,原、被告购买1902房,合同总价821608元。被告向华发公司交付定金20000元。2006年9月27日,原告按华发公司要求向户名为卢根光的澳门中国银行账户汇款港币778260元。2007年9月21日,珠海市房产登记中心向原、被告出具1902房的房地产权证,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1902房,其中原告占30%份额,被告占70%份额。原告常年居住美国,1902房主要由被告居住。原告于2015年6月5日起诉来院,要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上述房产。
【判决结果】
  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案涉房产,并对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权证书明确载明该房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占30%份额,被告占70%份额。原、被告对共有的房产按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基于赠与2
  案号 (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302号
【案情简介】
  毛某与刘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毛某的父母在其婚前给毛某购置一处房产,登记在毛某名下,婚后毛某主动将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赠与给被告,并申请了变更登记。后二人感情破裂,毛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
【判决结果】
  法院准予毛某和刘某离婚,涉案房产虽系毛某婚前购买,但原告已将其中的建筑面积29.28平方米的产权赠与刘某,赠与行为完成,该房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因此各享有建筑面积29.28平方米的产权。
基于购买3
  案号 (2015)昌民初字第02873号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7日,原告林某是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某号房屋99%的产权份额,该房屋另1%的份额由被告王某占有。现原告林某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对于涉案房屋系按份共有关系。现林某提出分割共有房屋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诉争房屋现由林某使用并且林玉洁占99%的份额,本院认为该房屋归林某所有为宜;由于双方系按份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应按照房屋价值获得相应份额的折价款,故林某应给予王某相应的折价款。
基于判决4
  案号 (2017)京0117民初6521号
【案情简介】
  孙某与刘某原系夫妻,2016年10月30日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对于涉案的房产判决由孙某与刘某共同享有居住使用权,双方各占一半份额。现孙某认为双方无法共同居住,诉至法院,请求各占50%分割涉案房屋。被告刘某辩称自己经济困难要求原告孙某按照房价的60%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
【判决结果】
  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已有生效判决确定该房屋由原被告共同享有居住使用权,双方各占一半份额。现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因为矛盾无法共同居住,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需给付被告的房屋折价款,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各占一半份额,本院酌定原告给付被告50%房屋折价款。
拍卖按份分割5
  案号 (2017)粤01民终23741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原系夫妻,2015年两人离婚,本案争议房在二人离婚后登记在陈某名下,由曾某和陈某各占二分之一。2017年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此房产。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有权请求分割,但是涉案房屋缺乏进行实物分割的基础,陈某不同意变卖房屋分割变卖款并表示无其他房产。一审法院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故曾某提起上诉,要求分割房屋。
【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不能实物分割,应当对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涉案房屋的价款予以分割,涉案房屋拍卖后的分割价值足以保障各方的基本居住要求,故应将涉案房屋拍卖价款予以分割。将房屋予以拍卖,拍卖价款在扣除该房屋银行贷款及拍卖成本后,由曾某和陈某各占50%。
总结归纳
  许多夫妻离婚后,对于不动产的分割往往会产生纠纷。在相关的判决中,对按份共有物的分割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已比较明确,法院对于夫妻离婚后的一方提出对按份共有的房产的分割问题,主要是依据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物的规定予以支持,而分割的方式也是按照房屋登记的份额或是离婚判决中法院的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的,并没有脱离房屋登记的份额进行自由裁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