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但要求形式上必须合法,而且要求内容
也要合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
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具体情况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
2.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
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3.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向
被征收人支付的金钱的数额为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应分项计算,在补
偿协议中分别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的金额等。
原则上,补偿协议还应当就各项补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作出
决定。
4.安置房的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者居住面积、安置面积的
误差、安置用房的位置和安置房的地点。
5.支付期限。原则上补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但当事人约定分
期支付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分别约定不同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由于
《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因而支付的期限约定的最后时
点应在搬迁开始时点之前。
6.搬迁期限。
征收房屋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搬迁期限,不
得造成被征收人仓促迁出,利益受损。不论货币补偿还是安置补偿,都
存在一个搬迁期限的问题,因此对搬迁期限的约定是所有补偿协议的
必备条款。
7.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
协议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依约履行补偿协议,不论是房屋征收部
门还是被征收人违约都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若房屋征收
部门不履行支付补偿费用的协议义务,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
履行的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当被征收人不
履行搬迁的协议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要求其迁出房屋,并承相约
定的违约责任。
除上述《征收条例》规定事项外,当事人之间还可以约定其他的补
偿协议内容,如补助和奖励、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违约,纠纷解决方式等。
综上所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必须合格,形
式必须是书面的,内容必须符合征收法规,主要条款必须具备,并且在
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完成,才算是合法有效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