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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南京房产律师汤圣泉:购房人如何应对商品房噪声污染?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10年09月26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噪声污染也日益加剧。业主提起的商品房噪声污染诉讼随之产生。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噪声污染,根据污染源的不同,可区分为三种:一是因社会生活噪声导致的污染;二是因建筑施工噪声或工业噪声导致的污染;三是道路交通噪声导致的污染。我国现行法律及国家标准来看,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所承担的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有关的防噪义务,主要包括以箱烁项:
一、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7条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2.0.4条和3.3.2条规定,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肃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当沿城市干道建盖商品房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茹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意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三、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3.2条规定,应将商品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四、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3.2.1条和第3.2.2条规定,住宅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隔声量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三章所列的表3.2.1和表3.2.2规定的标准。即民用建筑的室内(指卧室和起居室)答应噪声级最大不得超过50分贝,且该答应噪声级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另外,《住宅设计规范》也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内的答应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
    关于商品房社会生活与工业噪音污染纠纷,业主提起诉讼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关于归责原则。噪音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作为噪声的制造者,其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能以主观上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
二、关于举证责任。噪音污染致人损害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仅需提出表面证据,主要为证明遭受噪音污染的事实,如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环境监测报告》,就足以使案件成立。至于被告是否存在污染行为及危害结果等,应由被告举证予以否定;被告没有有力证据予以否定的,法院就应判其承担责任。
三、关于损害结果。由噪音污染引起的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噪音污染侵权通常归于精神损害赔偿。公民人身权利遭受侵害,在造成财产上损失的同时,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创伤。对这种损害的平复和填补,是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必然延伸。
四、关于赔偿数额。由噪音污染引起的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其赔偿标准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如业主用于防治噪音污染的实际造价、因噪音污染损害身体健康后的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多少就该赔多少。对于由噪音污染引起的精神损害,因实践中无法量化,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般以5万元左右为宜。因此业主在购买低层房屋前要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当地的交通状况,生活设施状况,特别要了解水泵房、地下采暖锅炉、电梯等易产生噪音设备的位置,考察噪音对居住的影响,尤其是应该在夜间实地考察,不能听信出售一方单方的介绍。购房者最好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在合同中就各种噪声污染的责任承担与赔偿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合同中有约定的,则开发商没有理由不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只能判开发商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