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南京婚姻律师--家庭暴力致离婚索赔
作者:汤圣泉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08日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某一家庭成员侵犯其他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的总称,包括捆绑、殴打、禁闭,不包括所谓的“精神虐待”,如威胁、恐吓、咒骂、讽刺、凌辱人格等。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虐待。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非常严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而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多持不介入的态度,他们认为家庭暴力属私人领域的事,司法机关无需介入私人领域,而且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过于主动、频繁地干预,也可能会影响家庭结构的稳定,适得其反地引起家庭的动荡不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一方可获得赔偿。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索赔技巧: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主要有:
1.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不得推诿、搪塞,有义务予以劝阻、调解。劝阻是指劝说行为人以后不要再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是指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有关机构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这类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重点应该放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对于虐待家庭成员的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
2.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从开始到结束。该行为具有现实的侵害性,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处于持续状态。
3.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经过查证属实的,应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汤圣泉律师,南京专业婚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资深婚姻家庭问题维权专家,江苏婚姻家庭维权网www.ffm110.com站长,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帮助起草离婚协议、进行专业咨询,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执业10多年来,汤律师一直坚持以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作为专业化、专家化、品牌化的服务特色,得到当事人的广泛称赞,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江苏电视台、江苏人民广播电台、南京电视台、《扬子晚报》、《现代快报》、《金陵晚报》、《南京晨报》以及网络媒体都给予了广泛报道,被江苏广播电视集团推荐为“百姓最信赖的榜上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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